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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艺术基金青年艺术创作人才资助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0-01-0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国家艺术基金(以下简称“艺术基金”)青年艺术创作人才资助项目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国家艺术基金章程》《国家艺术基金财务管理办法》及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艺术基金的资金,主要来自中央财政拨款,同时依法接受国(境)内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捐赠。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经费,是指艺术基金用于资助40周岁以下青年艺术人才创作活动的专项经费。

第四条  项目经费管理和使用各方应承担如下责任:

(一)国家艺术基金理事会作为艺术基金的决策机构,承担年度资助方案的审定和项目经费使用情况的审查职责。

(二)国家艺术基金专家库专家承担咨询、评审、监督等相关职责。

(三)国家艺术基金管理中心作为艺术基金管理和组织实施单位,承担对申报实施项目的政治导向管理、项目质量管理和经费使用的直接监督指导责任。

(四)项目主体按照“谁申报谁负责、谁实施谁负责”的原则,承担对申报实施项目的政治导向管理、项目质量管理和经费使用的主体责任。

第五条  青年艺术创作人才资助项目实行定额资助。

第六条  项目经费管理和使用执行如下原则:

(一)科学安排,合理配置。项目主体应严格按照项目的实施计划和目标任务,科学合理地编制和安排预算。严格会议、差旅、培训等预算管理,控制相关支出规模。

(二)专款专用,讲求绩效。项目经费应由项目主体具体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做到全过程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一次核定,分期支付。项目经费根据项目类型、艺术门类的创作规律及实际情况,按程序一次核定,按50%、50%的比例分立项款、结项款两批次支付。

 

第二章  项目经费开支范围

第七条  项目经费支出是指与项目组织实施活动相关的、由项目资金支付的各项费用支出。

第八条  舞台类(个人)艺术创作项目的经费,具体用于:

(一)创作费是指在作品创作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

1.资料收集费:指作品创作过程中书籍、音像等资料采集、复印、翻拍、翻译的费用;

2.材料购置费:指作品创作过程中必须的设备耗材、原材料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保管的费用;

3.采风考察观摩费:指项目主体在创作过程中开展必要的体验生活、采风调研、学习考察观摩等活动的费用;

4.专家指导费:指作品创作过程中发生的专家指导、咨询及论证的费用;

5.设计制作费:指作品创作及制作环节发生的服装、道具、造型、音乐等设计制作活动费用;

6.表演创作费:指演员塑造舞台艺术形象,进行审美意象创造以及舞台呈现的费用。

(二)演出费是指在作品进行演出等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

1.录音录像费:指创作作品排练演出期间发生的录音、录像以及后期剪辑、音像成品制作等费用;

2.差旅费:指作品展演期间发生的相关人员城市间的飞机、火车、轮船或租用车辆的费用以及市内交通费、住宿费和伙食费。

第九条  美术类(个人)艺术创作项目的经费,具体用于:

(一)创作费是指在作品创作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

1.资料收集费:指作品创作过程中书籍、音像等资料采集、复印、翻拍、翻译的费用;

2.材料购置费:指作品创作过程中必须的设备耗材、原材料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保管的费用;

3.采风考察观摩费:指项目主体在创作过程中开展必要的体验生活、采风调研、学习考察观摩等活动的费用;

4.专家指导费:指作品创作过程中发生的专家指导、咨询及论证的费用;

5.设计制作费:指作品创作及制作环节发生的美术设计、编辑、装裱、印制(洗印)等活动的费用。

(二)展览费是指在作品进行展览等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

1.展览展示费:指创作作品的布展展览以及与之相关展示活动的费用;

2.印刷装裱费:指创作作品资料编辑成册、装裱印制及出版的费用;

3.差旅费:指作品展示期间发生的相关人员城市间的飞机、火车、轮船或租用车辆的费用以及市内交通费、住宿费和伙食费。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其他类(个人)艺术创作项目的经费,参照第九条美术类(个人)艺术创作项目经费开支规定执行。

 

第三章  项目经费预算编制和支付

第十一条  项目主体根据艺术基金年度资助项目申报指南的要求,以及资助项目申报书中预算申请表的开支范围,结合项目实施计划,合理安排项目执行各阶段的经费需求,确定预算内容和开支额度,如实填报预算。

第十二条  经费预算编制应坚持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支出合理性原则,由项目主体编制。

第十三条  国家艺术基金管理中心组织专家根据不同类型创作项目定额资助标准,对申报项目预算进行核定,提出建议资助金额,报国家艺术基金理事会审定。

第十四条  项目主体应根据批复后的资助金额调整项目预算方案,并与国家艺术基金管理中心签定《国家艺术基金资助项目协议书》。

第十五条  国家艺术基金管理中心与项目主体签定《国家艺术基金资助项目协议书》后,支付立项经费。结合项目监督和结项验收情况,支付项目后续经费。项目经费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项目经费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  项目主体须严格按照预算执行。各科目支出额度,一般不予调整,确需调整的应按程序报国家艺术基金管理中心备案。

第十七条  项目经费支出过程中,对于交通费、住宿费等国家已出台相关支出标准的,参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八条  项目经费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

第十九条  项目实施期间,项目主体应定期将项目预算执行情况报送国家艺术基金管理中心。

第二十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主体应根据国家艺术基金管理中心结项验收有关规定,编报项目结项材料。

第二十一条  国家艺术基金管理中心对违反本办法及国家艺术基金其他有关管理规定的项目主体,视情节轻重分别采取书面警告、通报批评、停止拨款、撤销项目、追回全部已拨经费、暂停或取消申报资格等处理措施。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国家艺术基金理事会批准后追回已拨经费,并暂停项目主体三年以上申报资格,涉嫌违法违纪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一)项目内容及实施过程中出现政治导向问题;

(二)严重违反财务会计制度规定;

(三)截留、挪用、侵占、套取项目经费;

(四)拒不配合国家艺术基金管理中心项目管理工作;

(五)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党规党纪的事项。

第二十二条  国家艺术基金管理中心按年度检查项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项目主体应当积极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材料。

第二十三条  国家艺术基金管理中心组织对项目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开展绩效运行监控,结合项目监督和结项验收情况,对项目实施绩效自评和重点绩效评价,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反馈应用,定期向文化和旅游部、财政部和国家艺术基金理事会报送当年资助项目经费使用、决算情况与绩效目标实现情况,并向社会公告。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艺术基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 青年艺术创作人才资助项目定额资助标准.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