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快建立国家科技报告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43号)、《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8〕37号),按照《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科技报告管理暂行办法》(国科发创〔2016〕419号)等有关规定,推动省级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科技报告的统一呈交、集中收藏、规范管理和共享使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报告是按照标准化规范,对科研活动的过程、进展和结果进行详实记载的重要科技成果资源。建立我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以下简称“科技计划”)报告制度,将科技报告纳入科研管理程序,有利于实现浙江自主创新战略性科技资源的积累、传播交流和转化应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财政资金资助的省级科技计划项目。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建立由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科技报告管理中心、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组成的科技报告组织管理体系,明确职责分工,健全工作机制。 科技报告管理中心由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负责组建,履行相关职责。 第五条 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省科技报告制度建设的总体部署、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主要职责是: (一)牵头拟订科技报告制度建设的相关政策,制定科技报告标准和规范; (二)规划、部署、指导和监督检查科技报告制度建设工作; (三)将科技报告工作纳入省级科技计划的项目立项、年度或中期检查、结题验收及监督检查和评估等管理过程; (四)组织开展科技报告宣传培训工作。 第六条 科技报告管理中心承担全省科技报告收藏、管理和服务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接收、审核、保存和管理科技计划项目科技报告; (二)建设、运行和维护浙江科技报告共享服务系统; (三)做好与国家科技报告服务系统的数据对接,定期汇交公开科技报告和解密解限的科技报告; (四)开展科技报告共享服务,以及立项查重、过程监管、产出分析等增值服务,推动科技报告深度开发和交流利用; (五)协助开展科技报告宣传培训工作。 第七条 省级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应充分履行法人责任,做好科技报告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本单位科技报告管理制度,将科技报告工作纳入本单位科研管理过程,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科技报告工作; (二)组织本单位科研人员参加科技报告培训,督促项目负责人按照合同或计划任务书要求以及科技报告相关规范撰写科技报告; (三)审核科技报告编号、格式、内容、密级和保密期限、延期公开和延期公开时限; (四)按照规定的渠道和方式呈交科技报告; (五)建立本单位科技报告奖惩机制,为科技报告工作提供条件保障; (六)项目牵头单位负责协调参加单位共同完成科技报告工作,并由项目牵头单位统一呈交科技报告。 第八条 省级科技计划项目负责人要增强撰写科技报告的责任意识,按照合同或计划任务书要求以及科技报告相关规范,按时保质完成科技报告,并对内容和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章 工作要求 第九条 科技报告呈交情况作为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实施和验收的考核指标。最终科技报告在项目验收时作为验收必要材料之一呈交。年度或中期技术进展报告,以及实验(试验)报告、调研报告、技术考察报告、设计报告、测试报告等专题科技报告,根据需要在合同或计划任务书中约定。 第十条 项目负责人应按照合同或计划任务书的要求和《科技报告编写规则》(GB/T7713.3-2014)、《科技报告编号规则》(GB/T15416-2014)、《科技报告保密等级代码与标识》(GB/T30534-2014)等相关国家标准撰写科技报告,提出科技报告密级和保密期限、延期公开及延期公开时限。 (一)科技报告使用范围原则上应标注“公开”,需要发表论文、申请专利、出版专著或涉及技术秘密的,可标注为“延期公开”。需要发表论文的,延期公开时限原则上在2年(含2年)以内;需要申请专利、出版专著的,延期公开时限原则上在3年(含3年)以内;涉及技术诀窍的,延期公开时限原则上在5年(含5年)以内。论文发表或专利申请公开后,延期公开科技报告应及时公开。 (二)非涉密项目科技报告如涉及国家安全和重大利益等相关内容,应进行脱密处理。涉密项目科技报告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另行处理。 第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按照相关要求审核并呈交科技报告,确保科技报告内容真实完整、格式规范。 第十二条 市、县(市、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和归口管理部门督促、指导项目承担单位和负责人按要求开展科技报告工作,并统一提交科技报告管理中心。 第十三条 科技报告管理中心对呈交的科技报告进行规范性审核,对未获通过的报告退回修改,直至审核通过;对通过审核的科技报告进行统一编码、分类编目、主题标引和全文保存,通过浙江科技报告共享服务系统向社会发布共享,并定期对科技报告完成情况进行统计分析。 第十四条 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在组织项目结题验收时,将科技报告完成情况作为结题验收的必备条件。对未按要求呈交科技报告的,不予通过项目验收申请或按不通过验收处理,并责令改正。项目负责人应根据验收专家组的意见如实对科技报告内容进行修改完善。对科技报告存在抄袭、数据弄虚作假等科研不端行为的,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将相关项目负责人和承担单位纳入科研信用不良记录。 第四章 开放共享与权益保护 第十五条 科技报告按照公开与受控使用相结合的原则,通过浙江科技报告共享服务系统向社会开放共享。向社会公众提供检索以及公开和延期公开科技报告摘要信息浏览服务。向实名注册用户提供检索以及公开科技报告全文浏览等服务。延期公开科技报告全文实行专门管理和受控使用。 第十六条 按照国家相关保密规定,切实做好科技报告的安全保密管理和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严格执行科技报告延期公开时限,实时跟踪科技报告的使用日志,保障科研人员和项目承担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涉密和延期公开科技报告的保密期限或延期公开时限到期后,将自动公开。如需要延长保密期限或延期公开时限,应由项目承担单位于到期前15个工作日通过浙江省科技项目管理系统提出申请,由科技报告管理中心进行审核。 第十八条 在保密期限内的涉密科技报告的使用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执行,解密后按公开科技报告管理和使用。 第十九条 科技报告使用者应严格遵守知识产权管理的相关规定,在论文发表、专利申请、专著出版等工作中须注明参考引用的科技报告,确保科技报告完成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其他省级财政支持的科技项目和地方各级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科学技术厅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