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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2017年3月修订)

发布时间:2020-01-0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杭州市委关于进一步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的意见》(市委﹝2005﹞11号)、《杭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2016—2020年)规划纲要》和《杭州市“十三五”哲学社会科学发展规划》(2016—2020年)精神,推进杭州市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建设,提升全市哲学社会科学发展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杭州市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以下简称基地),是以学术领域前沿或重大理论、现实问题为核心,以优势人才、优势资源为基础,以系列研究课题为纽带的跨学科的实体研究组织,是市级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优势领域和特色新型智库建设的重要平台。

第三条  基地建设必须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深入贯彻中央和省市委有关哲学社会科学发展的重要精神和决策部署,立足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特色和优势,整合资源,创新机制,集中力量,推动精品成果生产,充分发挥哲学社会科学认识世界、传承文明、创新理论、咨政育人、服务社会功能,促进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协调发展。

第二章  申报要求

    第四条  基地建立坚持“突出特色、合理布局”的原则,由市各级教学、科研单位或市级有关部门(学术团体可依托于主办单位)提出申请,杭州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社科规划办)组织评审,报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批准后挂牌设立。

    第五条  申报设立基地应具备以下条件:

    1.学科特色突出。具有符合基地研究任务所要求的地域资源优势、学科优势和科研成果优势,研究方向明确,重点突出。

    2.人才结构合理。具有在省(市)内有重要影响的学术带头人,能吸引一批与基地研究方向相关的省(市)内外专家学者。其中主办单位以外的研究人员应在1/3以上。高级职称研究人员应占研究队伍的1/3以上,并有一批较大发展潜力的青年学术骨干,构成合理的人才梯队。

    3.科研实力雄厚。科研整体水平居市内领先地位,在省(市)内相关研究领域中具有一定学术影响和声誉,产生过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研究成果,并能够组织全省(市)性学术活动。

     4.科研条件良好。有固定场所和开展科研活动必备的基础条件。主办单位有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加以扶持,确保每年给予规定的配套资金支持。

    5.管理措施到位。制订和实施学科建设近期和中长期发展规划及科学、规范、系统的管理规章制度,并有相应的专职管理人员。

第六条  基地的设立实行动态管理,按照滚动发展方式分批建设,以3年为周期,成熟一批认定一批。“十三五”期间拟设立10—15个,特殊情况可突破时间和数量限制。

第三章  职责目标

第七条  基地的主要职责:

    1.开展学术活动,推进学术创新,提高研究水平,形成学科特色;

    2.承担国家、省和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研究项目;

    3.承担市社科规划办委托的研究任务;

    4.服务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开展对策性、应用性研究;

5.培养高素质学科带头人和学术团队,增强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力量。

第八条  基地的建设目标:

1.通过承担课题和协作攻关,推出有较大影响的研究成果,整体研究水平和参与重大决策的能力居于省(市)领先水平,并使支撑其研究的相关学科达到全国先进水平,成为省(市)相关领域的“思想库”和“智囊团”。

2.通过跟踪学科前沿问题,组织相关研究领域科研活动,培养和造就一批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和良好学风、在全省(市)具有一定影响的学科带头人和学术团队,形成合理的学科梯队,成为省(市)相关领域的“人才库”。

3.通过参与制定本研究领域全市性发展规划,建立图书资料和档案资料保存、整理、管理信息网络,建立专门的网站或网页开展信息服务,成为省(市)相关领域情报资料的“信息库”。

4.通过深化改革科研管理体制,探索建立“机构开放、人员流动、内外联合、竞争创新”的科研运行机制,成为省(市)科研体制及管理机制改革创新的示范基地。

第四章  管理体制

第九条  杭州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是基地建设的组织领导机构,负责基地认定和撤消、项目审批、评估审定等工作。日常工作实行市社科规划办与基地主办单位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

市社科规划办负责基地建设的业务指导、管理和考核工作。

基地主办单位组织制订基地建设规划,按照基地建设的目标要求,进行日常业务管理,推动基地开展工作,并定期向市社科规划办报告基地运行情况。

基地主办单位的科研管理部门承担对基地的日常监管服务职能。

第十条  基地实行基地负责人、首席专家负责制。基地负责人一般由主办单位行政领导担任;首席专家由主办单位从科研人员中聘任,实行任期制。基地负责人主持基地的日常管理工作,首席专家负责组织和开展基地的科研及相关工作。基地负责人和首席专家的调整,需报市社科规划办批准。

第十一条  基地设立与研究方向相应的学术委员会,由其指导制订基地建设规划和方案、审定基地研究项目和成果评估等学术活动,指导日常重大工作。学术委员会成员由基地主办单位科研人员和外聘专家、学者组成,其中外聘专家、学者的比例不得少于1/3。

第五章  项目管理

第十二条  市社科规划办在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中设立基地项目。基地项目由各基地根据年度工作计划,拟定研究主题,以开放和协作的科研模式向全社会公开招标,按照公平、择优的原则评审确定,报市社科规划办批准立项。年度基地项目立项数一般为3至7项,其中1/3以上必须由基地主办单位以外的人员承担。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委托基地完成的重要课题,可直接向市社科规划办申报立项。

第十三条  基地项目的管理,按照《杭州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基地应将承担市社科规划基地项目作为主要的研究任务,在基地项目立项后应积极组织和开展研究,并做好项目管理,努力推出在全市、全省乃至全国具有重大影响的标志性研究成果和决策咨询报告。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十五条  基地经费由市社科基地专项经费和基地主办单位配套资金共同资助。市社科规划办按每个基地每年10万元、3年30万元的标准安排经费,基地主办单位按1∶1比例配套,两项经费合并使用。

第十六条  基地经费一次核定,逐年分期拨付。其中,基地认定挂牌后,市社科规划办一次性拨付第1年经费;次年经费根据基地当年度考核情况拨付,当年度考核合格的拨付次年度后续经费。

第十七条  基地经费包含研究经费(即基地项目经费,含成果出版费和项目评审费)、资料费和工作经费,实行专款专用。其中工作经费用于基地日常办公开支,比例一般不超过总经费的20%。基地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必须符合财务制度和市规划课题经费管理规定,并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章  考核评估

第十八条 基地每年须向市社科规划办提交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开展的重大活动信息应及时报送市社科规划办网站发布。基地报送的各类信息、材料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基地每年的科研成果产出不得少于5项,其中2项以上必须是专著(含文献校勘、翻译著作和论文集),其他可以是得到应用和转化的研究报告或核心期刊(浙江大学标准)发表的论文。所有成果须与基地主攻方向一致,并有基地名称或基地项目(资助)等标识,否则不予认定。

第二十条  基地实行“定期评估、优进劣汰”的动态管理模式,3年为一个考核周期。市社科规划办主要依据基地项目完成情况、成果产出、学术活动等基地建设目标要求制订相关标准,对基地进行年度考核和三年验收评估,按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进行评价。年度考核结果与基地项目立项数、下年度经费拨付挂钩。基地三年验收评估为不合格等级的,则不具有申请下一个建设周期的资格。

第二十一条  基地未按计划开展研究工作、主办单位的配套经费未到位或违反基地经费使用规定、无正当理由拒不承担市社科规划办要求的任务、在同一研究方向上科研水平已被市内其他科研机构超越的,市社科规划办视具体情况予以公开通报、停止拨款、提出限期整顿等处理,或报杭州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批准撤消认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杭州市社科规划办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