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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浙江省教育科学研究课题结题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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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浙江省教育科学研究课题结题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教师:
  为规范省教育科学研究课题的结题工作,浙江省教育科学规划办于近期颁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浙江省教育科学研究课题结题工作的通知》,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科研创作处
                                 2011年3月10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浙江省教育科学研究课题结题工作的通知
浙教科规办[2011]3号
各市及义乌市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有关高校:
  为健全教育科学成果评价机制,规范浙江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提高浙江省教育科学研究成果的质量,根据《浙江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通知如下:
  一、列入浙江省教育科学规划的所有课题按期完成后,原则上最终成果均须进行鉴定,通过鉴定后予以验收结题。凡涉及政治、民族、宗教、军事等敏感问题的研究成果,须先鉴定、领取结题证书后再出版或发表。
  浙江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浙江省教育科学规划重点、年度规划课题、体卫艺专项、农村青年教师专项等课题的申报立项工作。教育科学规划重点课题成果鉴定由浙江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年度规划课题及专项课题成果鉴定委托设区市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和高校社科(科研)处组织。
  二、课题鉴定采取会议鉴定和通讯鉴定两种方式。鼓励采取会议集中鉴定形式。成果鉴定组原则上由五位专家组成,超过五位时须呈单数。鉴定专家须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作风正派,有较高学术水平。鉴定专家组中无专业技术职称的行政领导原则上不得超过20%。课题成果申报人所在单位(高校以二级院系或行政处室为单位)的专家原则上不能参加鉴定。高校社科(科研)处组织的鉴定,聘请的校外专家原则上不得少于40%。鉴定专家的职责是公正、公平、客观、准确地评价课题成果,鉴定工作接受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信誉制度的制约,并接受社会、鉴定组织单位的监督与管理。鉴定组织单位对鉴定专家的人选、鉴定的具体过程严格保密。课题负责人可以提出须回避的鉴定专家。主要研究内容在全国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1篇以上论文的重点课题或在省级以上公开刊物上发表一篇以上论文的年度规划(含专项)课题可免于鉴定,获得设区市以上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科研管理部门三等奖以上的课题成果可免于鉴定。免于鉴定的课题在报送《浙江省教育科学规划研究课题结题申报表》的同时,须提供相关符合条件的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在浙江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后办理结题手续。
  三、鉴定专家在认真审读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照课题申请书预期达到的目标,实事求是地对成果提出客观、公正、全面的鉴定意见。
  采取通讯鉴定方式的,鉴定专家分别提出个人书面鉴定意见、分项评定成果等级、提出能否通过课题鉴定的明确意见。鉴定组织单位根据4/5鉴定专家的意见确定课题是否通过鉴定。
  采取会议鉴定方式的,由鉴定组专家集体评议,鉴定组形成综合性鉴定意见和能否通过课题鉴定及评定成果等级的明确意见报鉴定组织单位,经鉴定组织单位确认后确定成果是否通过鉴定。
  成果鉴定分优秀、通过和未通过三个等级。被评为优秀的课题研究成果原则上不超过鉴定组织部门当年鉴定成果总数的30%。第一次鉴定未通过的,承担者须暂缓1年申报浙江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第二次鉴定仍未通过的,按撤项处理,承担者3年内不得申报浙江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成果若出现抄袭剽窃等其他违规行为,除通报批评、撤项处理外,承担者3年内不得申报浙江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并载入不良信誉榜。
  通过鉴定的研究成果及鉴定意见均须报请浙江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备案,并办理结题手续。
  通讯鉴定和会议鉴定的文本格式(见附件),也可在浙江省教育科学研究院网——教科规划栏下载,网址:www.zjedusri.com.cn。
  四、最终成果的基本要求:重点课题的结题报告原则上不能少于1万字,年度规划(含专项)课题的结题报告原则上不能少于7000字。所有课题申请结题均须填写《浙江省教育科学规划研究课题结题申报表》,并提交课题研究报告。论文发表须注明 “课题类别 + 课题名称 + 课题批准号”,课题负责人均应为论文的第一作者。
  五、重点课题研究周期二年,年度规划课题研究周期一年,因采集研究周期相关实验数据或由正当理由确需延期的,课题负责人须在原定研究周期截止前半年办理向课题结题管理部门申请延期手续,并报浙江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原则上只允许延期一次,延期时间不得长于原定研究周期。未能按时结题的课题,视为撤项终止研究,不预结题。
  六、成果鉴定所需经费由课题负责人或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研究经费中支出。鉴定组织单位在收到鉴定申请后的15个工作日内对鉴定材料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即组织鉴定,鉴定工作原则上在鉴定组织单位收到申请人寄送的鉴定材料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
  七、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教育类立项课题和教育部立项课题的结题验收,按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有关规定执行。
  八、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未按通知要求执行的单位和个人,将视情节分别给予内部通报、限制(减少)课题立项申报、暂时中止申报资格等处分。未按通知要求执行的单位和个人,原则上限制申请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教育部立项课题的申报。
附件:省教育科学规划研究课题结题申报表、成果鉴定书(会议鉴定)、成果鉴定书(通讯鉴定)
                         
                          浙江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0一一年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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