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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报浙江省第十三届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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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报浙江省第十三届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通知
  
各有关部门:
  浙江省第十三届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申报工作已经开始,现将浙社规[2005]25号文件《关于做好浙江省第十三届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申报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根据通知要求申报。今年的评奖办法有较大变化,特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从今年开始,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下称省社科优秀成果奖)分设“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研究优秀成果奖”、“应用性研究优秀成果奖”和“基础理论研究优秀成果奖”三大类,三大类别均设立“突出学术贡献奖”、一、二、三等奖四个奖级;入选中央、国家和省委、省政府重大理论研讨会或获得中央和省重要奖项的优秀社科研究成果,直接由省评奖领导小组根据浙委〔2004〕17号文件第四条第14款的有关规定,按有关程序,确认为相应等级的省社科优秀成果奖;省社科优秀成果奖中的优秀奖现改为“学术进步奖”。
  2.申报参评的成果(“突出学术贡献奖”除外),必须是2002—2004年间在国内正式出版(含内部发行)、发表的具有一定学术价值或社会影响的研究成果(包括著作、论文、研究报告、普及读物、译著、学术资料整理、工具书等)。未公开发表和出版但进入党委政府决策、产生较大社会影响的研究成果(研究报告)也可申报,但必须递交被采纳的相关证明。不宜公开发表的研究报告必须在市级以上党委和政府部门主办的有关内部刊物上发表。
  “突出学术贡献奖”的参评成果必须是改革开放(1978年)以后,1999年9月前发布的,在学术界具有重大影响,对基础理论产生重大突破的学术性研究成果,或进入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对浙江经济社会发展产生重大影响的应用对策性研究成果。“突出学术贡献奖”不接受成果作者本人的直接申报,而采用单位推荐或学者三人(含三人)以上联名推荐。
  入选中央、国家和省委、省政府重大理论研讨会或获得中央和省重要奖项的优秀社科研究成果申报年限为2002——2004年,在这之前的成果不再追认。
  3.申报参评的成果必须是我省作者的成果,或以我省作者为主完成并能在成果中得到明确显示的成果。我省作者在申报与省外、国外人士合作的成果时,须征得合作者的同意,合作者应出具明确标明“允许浙江省作者申报,本人放弃申报权”内容的书面材料,并加盖其所在单位的公章;本省作者合作的成果在申报时,不可以分割使用合作成果,只能对成果整体以集体名义进行申报,具名以出版时封面署名为准。
  合作的丛书类出版物,原则上应以个人单独完成的独立分卷、册申报参评。如因特殊情况需要整体参评,则必须以集体名义申报。但同一成果,二者只能选一,不能重复申报。多人文章编辑而成的论文集,不能以全书整体名义申报,只允许作者以自己的论文单独申报。
  成果形式为系列论文的,只能以单篇论文申报,不得以系列论文的形式申报。
  参加过上届省社科优秀成果奖评奖、未获奖但符合本届评奖规定期限内的成果,再次申报时,须提供成果最近一年新的引用情况,否则,不能申报。
  同一作者,最多只能申报两项成果。
  4.申报者需交的材料:推荐表或申报表一式五份,其中一份是原件;研究成果一式五份,论文形式的,其中一份须是原件;反映成果学术价值或社会影响的佐证材料二份(被政府采纳的证明必须是原件,转摘引用等材料可以是复印件)。申报者应根据申请类别认真填写相应申报表或推荐表。具体内容可参见省社科规划办的网址:http//:ww.zjskw.gov.cn 
                    。
  请申报者于11月25日前将申报材料报送研究创作处,逾期恕不受理。
研究创作处
2005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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