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老师:
根据《国家艺术基金(一般项目)2015年度传播交流推广资助项目申报指南》,国家艺术基金2015年度传播交流推广资助项目采取机构申报方式,我院限报1-2项,现请各院系推荐选题,学院经评选后统一组织申报。具体通知如下:
一、资助对象
本项目资助优秀艺术作品的传播交流推广活动。在满足人民精神文化需求的同时,通过夯实艺术创作的群众基础推动“高峰”涌现。重点资助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优秀艺术作品传播交流推广活动,发挥引导和示范作用。资助项目应是:反映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项目;跟上时代发展、把握人民需求,符合传播规律,体现创新意识,为人民喜闻乐见,公众参与度高的项目;具有较高审美价值、艺术品位和艺术个性,内涵丰厚、方式灵活、手段创新,传统艺术形式与现代科技手段相结合,思想性、艺术性、观赏性相统一的项目。资助的境外传播交流推广项目应是:传播当代中国价值观念、体现中华文化精神、反映中国人民审美追求,能够讲好“中国故事”,具有国际影响力和竞争力的“走出去”项目。
二、资助范围
(一)本项目资助范围包括:舞台艺术,美术、书法、摄影,工艺美术作品的展演、展示等传播交流推广活动。不资助艺术家个人的作品展演展示、纪念活动和节庆赛事等。
(二)申报在境内展演的舞台艺术作品,应是在服务基层、服务群众过程中,久演不衰,深受欢迎,产生过较好社会影响的作品。申报作品原则上应符合以下要求:1949年10月1日以后首演的作品,演出场次应达到1000场以上,并且从2008年至今演出场次应达到60场以上;1978年12月31日以后首演的作品,演出场次应达到400场以上,并且从2008年至今演出场次应达到60场以上;1949年以后首演的作品,总演出场次不足1000场的,应从1978年12月31日以来演出场次达到400场以上,并且从2008年至今演出场次达到60场以上。
(三)申报在境外开展的展演、展示项目,应为国内有代表性艺术家群体或一流艺术团体的代表作品。
(四)申报项目应是在201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之间实施的项目。
三、资助额度
艺术基金依据艺术门类、规模体量、成本投入等因素,为每个立项资助项目提供不超过500万元的资助资金。
四、资助方式
(一)本项目以匹配资助为主。对在境内实施的项目,资助资金主要用于补助展馆剧场租赁、交通运输和工作人员差旅等费用,不含剧目创排、展品征集、展陈布置、作品保险、宣传推广等费用;对在境外实施的项目,资助资金主要用于补助国际间交通运输和工作人员国际旅费,不含展馆剧场租赁、剧目创排、展品征集、展陈布置、作品保险、宣传推广和工作人员食宿等费用。
(二)对立项资助项目,艺术基金将先期拨付资助资金总额的60%作为启动经费;项目完成并验收合格后,拨付剩余40%的资助资金。
五、申报条件
(一)本项目的申报主体为单位或机构。申报项目的单位或机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2012年1月1日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地同级行政机关登记、注册的单位或机构。因事业单位体制改革重新登记、注册的,登记、注册时间可与改革前连续计算。
2.已经完成了申报项目的前期工作,能够提供详实、可行的工作方案,与展演、展示承接方签署的相关协议和已落实资金证明。
(二)每家单位或机构可申报1—2个项目。由多家单位或机构合作完成的项目,应由其中一家单位或机构作为申报主体进行申报,并由主要合作方在《国家艺术基金(一般项目)2015年度传播交流推广资助项目申报表》上签署同意意见并加盖公章。
(三)在境外开展的项目须经有审批权限的文化主管部门批准。
(四)申报在境外展演的舞台艺术项目,应于2015年3月1日前完成作品创作,与境外承接方签署了演出协议,并且落实了部分经费。
(五)申报美术、书法、摄影,工艺美术作品在境内外的展示项目,应于2015年3月1日前完成策展和展品征集,与承接方签署了相关协议,并且落实了部分经费。
(六)已获得“国家艺术基金2014年度传播交流推广资助项目”立项资助的申报主体,在资助项目结项验收前,不得再次申报本项目。
六、选题申报时间、方式
1、有申报意向的院系于3月23日前根据《国家艺术基金(一般项目)2015年传播交流推广资助项目申报表》、《国家艺术基金(一般项目)2015年度传播交流推广资助项目申报指南》、《国家艺术基金(一般项目)2015年度传播交流推广资助项目申报指南解读》(见附件1、2、3)提交选题,内容包括项目的主要内容、策划创意、艺术特色、价值意义、前期准备情况、保障条件等,不超过1000字。
2、选题电子版发送至邮箱 wangjy@caa.edu.cn,纸质版盖章后交至研创处,研创处不提供统一格式。
3、每个院系限报1个选题。
联系人:王佳阳
联系电话:0571-87164691
科研创作处
2015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