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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社会科学规划课题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1-08

(浙财教〔2015〕93号)

发布时间: 2017-01-05 15:09:3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省社科联各类课题经费和出版资助资金等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改革的通知》(浙政函〔2013〕14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函〔2014〕66号)精神,以及国家有关财政财务管理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浙江省社会科学规划课题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通过项目申报、项目评审、政府采购等竞争性程序资助的、用于支持我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活动、著作出版、成果奖励和宣传普及的财政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旨在通过财政资金的引导,汇聚全省社科界力量,推进我省哲学社会科学学术研究、交流和普及工作,进一步繁荣浙江学术,为推动浙江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提供有力的智力支持、精神动力和思想保障。

 

第二章  支持范围、资助对象

第四条 资助范围:

(一)省社科规划课题,包括重大招标课题、常规性课题、后期资助课题、专项研究课题等;

(二)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

(三)省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和社会科学新型智库建设;

(四)省社科联研究课题;

(五)社会科学普及工作,包括省社科联科普课题、社会科学普及基地建设及社科普及周等科普活动;

(六)社会科学学术活动,包括省级学会、民办社科研究机构学术活动等;

(七)省级社会科学学术著作出版;

(八)哲学社会科学人才培养项目;

(九)省委、省政府临时交办的重大调研项目和重要活动等。

第五条 资助对象。专项资金资助对象包括:

(一)基地、智库和社团组织建设及活动资金:资助对象为我省各省级学会、民办社科研究机构、社科普及基地,各高等院校、教学科研单位,各级党校、社科院和党政机关研究机构,各市、县社科联等。

(二)各类课题和成果奖励、出版资助资金:资助对象为全省社科工作者。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评审

第六条 发布申报通知。省社科联根据各类项目实施的目标要求,于前一年发布项目申报通知和指南,明确项目组织申报要求、截止时间和申报程序等。

第七条 项目申报。项目申报采取开放申报、限额申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项目申报人要根据各类项目申报通知要求,认真编写申报材料,并由各级社科联组织、学术社团和教学科研机构组织初步审核、推荐后,在规定时间内汇总报送省社科联。

第八条 申报条件。申报省社科联专项资金资助项目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符合当代哲学社会科学发展方向;

(二)申报项目对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事业具有较强的理论和实践意义,对哲学社会科学学科发展、理论创新和宣传普及具有积极推动作用;

(三)项目承担方具有较强的研究实力或社会科学学术交流、社科普及活动的组织策划能力;

(四)同一项目未获得过上一级别或同一级别财政资金资助。

第九条 申报公示。各类项目申报截止后,省社科联对申报项目进行资格审核、汇总、分类后,会同省财政厅将申报项目清单在浙江社科网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一般为5个工作日。

第十条 项目评审。项目评审采取专家评审方式进行。组织专家评审的项目,将由省社科联从国家社科基金评审专家库和省社科规划学科组专家库中选择部分专家,采取通讯评审、网上评审、会议评审、异地评审等方式进行匿名评审,最终评选出各类入选项目。重大委托或交办活动项目立项可使用简易评审程序审议决定。

第十一条 立项公示。专家评审结果经省社科联审议通过并经省财政厅审核同意后,在浙江社科网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对公示有异议的项目,由省社科联邀请有关专家进行调查,核实有关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二条 发布立项通知。公示无异议的项目和经调查核实符合条件的项目确定为正式立项项目,在浙江社科网以公告形式发布立项通知,并由省财政厅下达经费补助通知。

第十三条 签订立项协议。各项目立项后,省社科联或省社科规划办与项目负责人及承担单位签订立项协议,明确项目实施目标、预期成果、完成时限和资助经费额度及拨付方式等内容。

第十四条 项目完成情况公示。各类项目完成后,省社科联在浙江社科网对各类项目完成情况进行公示。公示原则上每个季度一次,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项目申报方为非省级预算单位的,评审程序按照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确定项目的最终承担单位。

  

第四章 项目经费拨付、使用与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拨付方式。专项资金采取一次性拨付、分期拨付、事后补助等方式。其中课题项目经费一般采取分期拨付办法,项目立项后拨付70%,项目结题后拨付30%;其他项目经费一般采取一次性拨付方式。

除成果奖励资金直接拨付个人外,上述经费一律拨付给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由所在单位按照课题研究和财经制度的规定统一管理。

第十六条 经费使用。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财经制度规定,承担项目经费监管的法人责任,规范项目经费支出,确保项目经费专账核算,不得超范围使用,不得将项目经费用于与项目实施无关的支出。

第十七条 过程监督。项目实施过程中,省社科联及项目承担单位将通过抽查、专项审计、中期检查等多种方式对项目完成进度及经费使用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项目实施和经费使用中存在的问题,并督促做好整改,切实保障项目经费使用合法合规,项目按计划进度实施。

必要时省社科联可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对项目实施情况、项目预算执行与调整、项目经费使用与结报、项目决算编报等进行监督检查,项目承担单位应当积极予以配合。

第十八条 后期经费拨付。分期拨付经费的项目,如项目鉴定验收合格,经公示无异议的,拨付后期经费。验收不合格或到期未完成,导致项目被终止或撤项的,后期经费不予拨付;项目负责人三年内不得申报省社科联各类项目。

第十九条 绩效考评。由省社科联会同省财政厅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考评。项目承担单位应主动提供验收或考评材料。项目验收或绩效考评采用材料核对检查和实地查看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四章 责任追究与处罚措施

第二十条 按照《关于严肃财经纪律 规范科技经费使用和加强监管的若干意见》(浙财教〔2012〕29号)规定,项目承担单位不按规定对项目经费单独建账、独立核算的,停止拨付后期项目补助经费,并对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给予不良科研信用记录。

第二十一条 对于项目申报中提供虚假资料或违规使用项目经费的,省有关部门将根据《预算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视情节轻重依法依规对项目负责人、项目承担单位、项目合作与协作单位进行处罚处理,具体措施有:限期整改、给予警告、暂停拨款、通报批评、终止项目执行、追回已拨项目补助经费,直至取消项目资助资格等。受处理处罚的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承担单位三年内不得申报省社科联各类项目及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构成违纪的,有关部门应对项目负责人或单位负责人处以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与省社科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