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老师:
国家艺术基金面向社会受理美术、书法、摄影创作人才资助项目的申报,组织专家评审,确定资助项目和额度,并实施监管。根据《国家艺术基金章程》、《国家艺术基金项目资助管理办法》、《国家艺术基金(一般项目)2014年度美术、书法、摄影创作人才资助项目申报指南》,现通知如下:
一、资助重点
重点资助45岁以下的优秀艺术人才,推出创作新人,激发创作活力,体现艺术创新和探索精神,其创作作品:
(一)反映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彰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艺术的优秀作品。
(二)表现现实生活,思想性、艺术性、观赏性统一,追求真、善、美的优秀作品。
(三)突出艺术本体,具有较高审美价值、艺术品位和 艺术个性的优秀作品。
2014年度资助500名左右美术、书法、摄影创作人才。 其作品验收合格后,由国家艺术基金资助出版作品集。从获得资助的美术、书法、摄影创作人才中,评审出50名左右重点资助对象,择优滚动资助,组织展览,择优收藏。
二、资助范围
资助范围为美术、书法、摄影领域创作人才。
美术指中国画、油画、版画、雕塑、水彩(粉)画、漆画、工艺美术等。
三、资助方式与额度
根据艺术品种、规模容量、成本投入等,确定资助额度。资助资金主要用于写生、资料收集、创作材料购置、作品包 装运输等与创作相关的开支。
(一)资助方式
经评审确定为美术、书法、摄影创作人才资助项目,国家艺术基金将拨付资助总额的50%;项目完成,经评估验收合格后,拨付资助余额。
(二)资助额度
经评审确定为美术、书法、摄影创作人才资助项目,资助额度不超过10万元。
四、申报条件
(一)申报主体为45岁以下的个人(“个人”为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地(大陆)户籍的个人)。
(二)符合申报条件的个人,应在本领域崭露头角,有代表性作品,且有一定影响力。申报主体须由本领域不少于 3位具有正高职称专家或业内知名人士推荐,并填写推荐意见。
(三)申报主体所申报的作品应有明确的创作主题、题材内容和创作构思。
五、申报时间
(一)2014年6月1日开始申报,8月1日截止申报,经初评、复评、审定之后予以公示公告。
(二)2014年度美术、书法、摄影创作人才资助项目由符合申报条件的老师在规定时间内自行网上申报并寄送材料,学校不进行专门组织。
六、申报与评审程序
(一)在国家艺术基金网站(http://www.cnaf.cn)下载《国家艺术基金章程》、《国家艺术基金项目资助管理办法》、《国家艺术基金2014年度美术、书法、摄影创作人才资助项目申报指南》、《国家艺术基金2014年度美术、书法、摄影创作人才资助项目申报表》(以下简称《资助项目申报表》)等文件。
本通知后附《国家艺术基金2014年度美术、书法、摄影创作人才资助项目申报表》PDF版与word版,仅供参考,具体以网站申报系统为准。
(二)在规定的申报受理期内,登录国家艺术基金网站“国家艺术基金网上申报管理系统”,按申报指南要求,在网上填写《资助项目申报表》进行申报。
(三)国家艺术基金在规定的申报受理期内,受理美术、书法、摄影创作人才资助项目的申报,并提供相关咨询。
(四)申报主体及申报项目,符合申报指南等相关规定的,国家艺术基金予以受理;不符合的,通知申报主体不予受理。
(五)国家艺术基金对申报项目的评审结果予以公示、公告。申报主体对不予立项资助有异议的,可自公示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中心提出书面复查请求。对评审专家的艺术或学术判断有不同意见,不得作为提出复查请求的理由。
七、申报材料
(一)《2014年度美术、书法、摄影创作人才资助项目申报表》一式三份,签字盖章(必交;
(二)申报主体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必交);
(三)推荐专家的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例:高级职称证),推荐专家本人签字(必交);
(四)项目材料:(选交)1、构思、草图或初稿;2、其他。
(五)提交的各类材料均不予退回,请申报主体自行备份。
八、签约与实施
(一)国家艺术基金拨付资助款项前,与获得立项资助的申报主体签订《国家艺术基金项目资助协议书》,双方按照协议执行。同时,《资助项目申报表》作为协议附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二)资助项目立项后,申报主体被视为同意按国家艺术基金 要求,参加国家艺术基金组织的出版、展览等公益性活动。
(三)项目资助期内,申报主体不得自行出售资助创作的作品。
(四)经国家艺术基金展览、评审确定的征集收藏作品,申报主体应同意由国家艺术基金按公益性原则收藏,并按公益性原则支付费用,颁发收藏证书。未经征集收藏的资助作品,申报主体可自行处理。
(五)国家艺术基金依据《国家艺术基金成果管理办法》组织收藏成果的传播、交流、推广,推动社会共享。
九、监督与验收
(一)国家艺术基金美术、书法、摄影创作人才资助项目,从获得立项资助到项目实施完成,不超过一年。
(二)国家艺术基金将组织专家对美术、书法、摄影创作人才资助项目进行评估和验收。
(三)申报主体保证申报项目在申报及后续的实施过程中,均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及其他合法权利,如有 侵犯,申报主体应依法承担全部责任。申报主体同时保证,资金账户为《项目资助协议书》中约定的账户,并依约使用 资助资金。
(四)申报主体有以下情形的,国家艺术基金有权对该项目重新审核,并根据其严重程度分别或同时釆取暂缓拨款、终止 拨款、追回部分或全部资助款项、撤销该资助项目或三年内 暂停申报主体的申报资格等相应措施,并依法追究相关机 构、组织及人员的法律责任:
1、申报主体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及其他权利;
2、申报主体实施内容、项目预算与实际支出等情形,与申报时填写的《资助项目申报表》上的内容存在重大差异、又无充足理由;
3、申报主体有其他弄虚作假、挪用资助经费、违反《项目资助协议书》等情形;
4、申报主体有其他严重违法违规情形。
十、其他
立项资助项目经验收合格的作品,在展览、出版 等传播、交流、推广过程中,均应注明该项目为“国家艺术基金资助项目”。
国家艺术基金网站http://www.cnaf.cn
国家艺术基金咨询电话 400-025-9525
联系人:王佳阳
联系电话:0571-87164691
科研创作处
2014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