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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报国家艺术基金(一般项目)2015 年度青年艺术创作人才资助项目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3-11

各有关单位、老师:

  根据《国家艺术基金(一般项目)2015年度青年艺术创作人才资助项目申报指南》,2015年度青年艺术创作人才资助项目已经开始申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国家艺术基金面向社会受理青年艺术创作人才资助项目的申报,组织专家评审,确定资助项目和资助额度,并实施监管。

  一、资助对象

  本项目资助40周岁以下青年艺术人才的创作活动。鼓励艺术探索和创新,激发创作活力,推出创作新人,培育后备人才。创作的作品应是:反映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艺术作品;表现人民的伟大实践、时代的进步要求,彰显信仰之美、崇高之美,有筋骨、有道德、有温度,为人民喜闻乐见的艺术作品;追求真、善、美,具有较高审美价值、艺术品位和艺术个性,内涵丰厚、形象鲜活、笔触生动、旋律优美,思想性、艺术性、观赏性相统一的艺术作品。

  二、资助范围

  (一)戏剧编剧创作人才;

  (二)曲艺文本创作人才;

  (三)音乐作曲创作人才;

  (四)舞蹈、舞剧编导人才;

  (五)美术、书法、摄影创作人才;

  (六)工艺美术创作人才。

  申报项目应是在获得艺术基金立项资助后实施,且能够在2016年12月31日前按要求完成结项验收的项目。

  三、资助额度

  艺术基金通过定额资助的方式对立项资助项目予以资助。

  (一)戏剧编剧创作人才项目为20万元;

  (二)曲艺文本创作人才项目为10万元;

  (三)音乐作曲创作人才项目为10万元;

  (四)舞蹈、舞剧编导人才项目为10万元;

  (五)美术创作人才项目中的中国画创作人才项目为10万元,油画、雕塑创作人才项目为20万元,版画创作人才项目为15万元,水彩(粉)画创作人才项目为10万元,书法(含篆刻)创作人才项目为10万元,摄影创作人才项目为15万元;

  (六)工艺美术创作人才项目为15万元。

  四、资助方式

  (一)艺术基金对立项资助项目,将先期拨付资助资金总额的50%;项目完成并验收合格后,拨付剩余50%的资助资金。资助资金主要用于创作采风、资料收集、材料购置和作品录音录像、包装运输、展览演出、结集出版等与创作有关的支出。

  (二)艺术基金将从验收合格的项目中,组织专家评审出重点资助项目,择优支持。对美术、书法、摄影和工艺美术作品将择优收藏;对戏剧剧本、曲艺文本和音乐作曲以及舞蹈、舞剧编导作品将择优推荐给艺术单位或机构组织排演,并支持其继续申报艺术基金的其他资助项目。

  五、申报条件

  (一)本项目的申报主体为个人。申报项目的个人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地(大陆)户籍;

  2.年龄不超过40周岁(1975年1月1日以后出生);

  3.由本人工作单位出具推荐意见,或者由所在领域不少于3位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的专家或知名人士出具推荐意见。

  (二)已获得“国家艺术基金2014年度美术、书法、摄影创作人才资助项目”立项资助的申报主体,在资助项目结项验收前,不得再次申报本项目。

  六、申报时间

  本项目从2015年3月1日起开始申报,至5月1日截止申报。国家艺术基金管理中心在申报期内受理项目申报,并提供相关咨询服务,逾期不予受理。

  七、申报程序

  (一)各位老师在规定的申报受理期内,登录国家艺术基金网站(http://www.cnaf.cn),通过“国家艺术基金网上申报管理系统”,按要求填写《国家艺术基金(一般项目)2015年度青年艺术创作人才资助项目申报表》,上传申报材料。

  (二)由我校出具推荐意见进行申报的,请于2015年4月28日前将申报表(一式两份)和申报材料交至研创处,由研创处统一盖章、寄送。该项目不限额申报。

  (二)管理中心将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核查。符合相关规定的予以受理;不符合相关规定以及提供申报材料不全的,不予受理并将通知申报主体。

  (三)对申报主体寄送的申报材料,管理中心按规定管理和使用,且不退还,请自行备份底稿。

  八、申报材料

  (一)《国家艺术基金(一般项目)2015年度青年艺术创作人才资助项目申报表》;

  (二)申报主体本人的身份证或军官证复印件;

  (三)申报主体曾在本领域获得专业奖项或参加过展览、演出活动的,须提供获奖、参展、参演证书清单及复印件;

  (四)申报戏剧编剧和曲艺文本创作人才项目,须提供申报主体本人主要作品2—3部和申报项目的创作构思、故事梗概;

  (五)申报音乐作曲创作人才项目,须提供申报主体本人主要作品2—3部的乐谱、音频、视频文件和申报项目的艺术构思、完整或部分音乐小样的乐谱及音频、视频文件;

  (六)申报舞蹈、舞剧编导人才项目,须提供申报主体本人主要作品2—3部的音频、视频文件和申报项目的创作构思;

  (七)申报美术、书法、摄影和工艺美术创作人才项目,须提供申报主体本人主要作品的照片5—10幅和申报项目的构思草图、初稿复印件或作品小样的照片;

  (八)申报材料在网络提交后,须下载、打印并邮寄1份到管理中心。申报材料为文字材料的,要求统一用A3纸双面印制,中缝装订,在指定位置亲笔签名。申报材料中的照片,尺幅应为8—10寸,夹在文字材料内,不要装订在一起。申报材料为图片和音频、视频文件的,须将电子文件存放在U盘中一并邮寄;

  九、签约实施

  (一)确定申报项目为立项资助项目后,管理中心将与申报主体签订《国家艺术基金资助项目协议书》。《国家艺术基金(一般项目)2015年度青年艺术创作人才资助项目申报表》作为协议书附件,具有同等约束力。

  (二)申报项目立项后,申报主体应同意按照艺术基金安排,参加艺术基金组织的出版、展览、演出等公益性活动。

  十、监督验收

  (一)2015年度青年艺术创作人才资助项目应于2016年12月底前完成结项验收。如确需延期完成,必须于2016年10月底前以书面形式向管理中心申请,获得批准后方可延期。

  (二)管理中心将按照《国家艺术基金资助项目监督管理若干规定》,对资助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并组织专家对资助项目进行结项验收。

  (三)申报主体要保证申报项目在申报及后续实施过程中均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及其他合法权益。如有侵犯,申报主体应依法承担全部责任。

  (四)申报主体有以下情形的,管理中心有权对该项目重新审核,并依据其严重程度分别或同时采取暂缓拨款、终止拨款、追回部分或全部资助款项、撤销对该项目的资助以及三年内暂停申报主体申报资格等相应措施,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1.申报主体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2.项目实施内容、经费支出、结项成果等与《国家艺术基金资助项目协议书》的约定存在重大差异;

  3.申报主体存在其他弄虚作假、挪用资助资金、违反《国家艺术基金资助项目协议书》等情形;

  4.申报主体有其他严重违法违纪行为。

  十一、其他

  (一)资助项目在结项验收前,未经管理中心书面同意,实施主体不得自行安排资助项目作品的出版、展览、演出或出售资助项目的作品。结项验收合格后,方可开展上述活动并且应在相关材料显著位置注明该项目为“国家艺术基金资助项目”。

  (二)资助项目结项验收时,申报主体应按要求提交完整的成果材料。

  (三)经艺术基金评审确定的征集收藏作品,申报主体应同意由艺术基金按公益性原则收藏,并按公益性原则支付费用,颁发收藏证书。未经艺术基金征集收藏的作品,申报主体可在资助项目结项验收后自行处置。

  (四)艺术基金对申报主体在项目申报、实施过程中与第三方产生的纠纷不承担任何责任。

  

    联系人:王佳阳

  联系电话:0571-87164691

  国家艺术基金咨询电话:400-025-9525

                                                   科研创作处

                                                 2015年3月11日